《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 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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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乡村振兴责任制要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此外,要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实施办法》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乡村振兴主要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和责任主体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责任要求上,《实施办法》规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在责任主体上,《实施办法》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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