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因缺乏行之有效的抵(质)押物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农村普遍存在“贷款难、贷款贵、抵押难”现象。随着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中的资金需求越发旺盛,盘活农村土地并通过土地创造更多财富也显得越发重要。为充分盘活农村资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指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深入推进的基础上,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明确规定耕地可以抵押。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那么,作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赋予农民充分财产权利和收益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农地抵押贷款”)在支持乡村振兴战略方面的效果如何?不同模式下的农地抵押贷款实施效果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这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十分关心的议题。
相关实践
事实上,为有效激活农村产权的资本功能,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创新工作。200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由此,以农地抵押贷款为代表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产品开始试点并逐步在全国推广,以此缓解农户贷款难问题。为充分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发挥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作用,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赋予农户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权能。为扩大农地抵押贷款试点范围,2015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明确了全国232个县(市、区)和59个县、(市、区)分别承担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贷款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试点任务,部分地方为双试点地区。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联合农业部等部门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并从贷款对象、风险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等多个方面对试点地区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