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1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商务部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1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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