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自由买卖?珠海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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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出售给外村人员,买卖合同有效吗?近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开一则案例,认定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出售人将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

  2020年6月6日,何某与苏某盛、苏某良签订《合资小产权房协议》,协议约定何某将某宅基地上盖的三层房屋出售给苏某盛、苏某良,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49.8万元。协议第八条载明,案涉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协议签订后,苏某盛、苏某良向何某支付了购房款。

  此后,何某又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使用,苏某盛、苏某良遂起诉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要求何某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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