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对部分无人机和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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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 2023年第27号 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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