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保护野生动物 建设项目为栖息地“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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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下称:《条例》)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将上海市野生动物栖息地作为核心内容,相关部门将在编制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方案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对原生状态退化的栖息地进行修复;对于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栖息地的,要求予以避让或采取措施消除、减少不利影响。

  此前,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据悉,立法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本质要求,形成了契合上海特点的制度规范,助力“生态之城”建设,从而为更高水平推进上海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条例》共有五章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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