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近日发布通告,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3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生产的五味清浊丸等1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根据通告,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五味清浊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散时限。溶散时限系指丸剂崩解溶散或成碎粒的时间,不符合规定的原因可能与处方及工艺控制不当等有关。
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杭州华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汉盛药业有限公司、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北龚盛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化州市华逸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贵阳道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贵州同源中药发展有限公司、临夏市益生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9批次炙甘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