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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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监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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