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细则》要求,网售处方药除了要对购药人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之外,网站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页和平台商家店铺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网售处方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这是全国首个省、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出台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于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等规定,结合北京市监管实际制定,旨在加强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经营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对于处方药在网络上的展示,《细则》做了专门规定,不得“先药后方”。这与2022年12月施行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保持一致。《细则》要求,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的网站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页和平台商家店铺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待处方通过执业药师审核前,处方药销售页面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处方药包装印有上述相关信息的包装图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