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下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即持有公司股权1/3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暂行办法》也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保险资金运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