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拟调整:监管主体由商业银行变更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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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3〕11号)、《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23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办法》拟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体由商业银行调整为政府,监管原则由“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调整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专户收存、专款专用、核定支出、违规追责”。引入市住房资金中心作为具体监管业务承担部门,发挥其独立性和资金管理专业性优势,强化对商业银行的执行监管,确保对预售资金监管新的要求落实到位。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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