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发布《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5月29日,南都记者从中获悉,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共8章56条,制定《条例》目的是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发展。省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均适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放宽对历史建筑的认定条件,建成三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使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能够体现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或者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或者代表了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对建成时间虽不满三十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增强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