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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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4号关于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8年6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韩国6.2%—7.5%,台湾地区3.8%—4.2%,美国13.7%—55.7%,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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