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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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公交(规)〔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继续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原定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一级限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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