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确认签名后遭企业“放鸽子” 男子起诉获赔1.5倍试用期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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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聘者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后,从原单位办理好离职手续,随时准备入职,岂料被用人单位以业务收缩、职能合并等理由取消岗位录用。因进退无路,应聘者遂诉至法院。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用人单位需赔偿应聘者相应损失,具体包括按照试用期月工资标准的1.5倍赔偿2.7万元,并支付体检费用损失140余元。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健提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因为经营发展需要,作出相应人力调整本无可厚非,但企业应对自身经营管理和用人安排有合理预期,在招聘、用人过程中信守承诺,切不可出尔反尔。若企业超越应有权利之边界,以企业用工自主权为名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之实,则违背了契约精神,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在维护自身用工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平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到合规经营管理、合法用人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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