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兴技术发展,洗钱方式也在不断升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明确表示: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洗钱犯罪行为。这也是“两高”在司法解释中首次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虚拟资产主要指像比特币、以太币等纯粹链生数字资产(加密货币),以及通过ICO方式募集链生资产发行的新的数字资产虚拟资产,具有高度匿名、去中心的特点,容易被用于洗钱、逃税、贿赂、恐怖输送等非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