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15%,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30%。银团中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银行按照本办法开展转让交易的,不得突破前款规定。
(文章来源:财联社)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15%,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30%。银团中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银行按照本办法开展转让交易的,不得突破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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