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力 国家能源局明确

Aa
分享到:

  国家能源局近期发布的《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合调节容量小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

  对此,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认为,上述政策是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电力市场的规范不仅需要中央到地方的政策引导,还需要有效的监管机制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新型经营主体是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

电力相关推荐

电力推荐资讯

电力相关资讯

推荐报告

相关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