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到更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鲁财社〔201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各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数量和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山东省增补项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