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6年度市级清洁生产等项目节能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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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街道)工贸办(科),有关企业:   根据《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节能〔2016〕61号)文件与《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象节能办〔2015〕6号)文件精神,参照《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3〕21号)节能专项补助标准,经县经信局、县财政局会审后,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象山华宇食品有限公司等11家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省绿色企业的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1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市级节水型企业验收的浙江一漂印染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省级节水型企业验收的宁波天韵食品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的补助(省级已补);对宁波新启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供电部门确定的发电量给予91.52万元的补助。本次共下达补助资金242.52万元。详见附件。   以上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账户。   附件:1.21E76A9FCBF26550CE92E1A9F15AF4C0

  附件:2.1FD91E5965031DFA7E6BFD44791D12B2

  附件:3.9A1806748A0DB3165583419B06BAB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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