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现就杭州市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新一轮减负降本政策。各区、县(市)、市直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将浙政办发〔2017〕48号文件各项减负降本政策落实执行到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纳入2017年杭州市重大改革项目督察内容。 二、全面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各区、县(市)要围绕亩产效益科学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并积极运用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全面出台并执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阶段性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域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工信产业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的基础上再给予优惠,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 四、市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涉企收费实行零收费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市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涉企收费实行零收费。同时,按浙财综〔2017〕19号文规定,杭州市域全面实现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涉企零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 五、调整特种设备检验费。自2017年7月1日起,将杭州市域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收费只减不增原则开展服务。今后按新修订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等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 六、取消七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住宿费(城市学校)、戒毒人员戒毒费、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医疗保险IC卡遗失补发工本费、借书证遗失补证工本费、省计算应用能力考试费和外语水平等级考试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 七、转出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7年7月1日起,将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费、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干部职工健康体检费、农产品及药肥测试鉴定费和农产品及药肥试验推广费,并按照收费标准只减不增原则开展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 八、进一步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依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费〔2013〕300号)规定设立的培训费。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培训收费,确属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各类非强制性、自愿委托性质的各类培训服务不再按行政事业性培训管理。(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 本意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前发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收单位于2017年7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之日期间执收的此次取消和转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及时主动做好退付工作。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