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22号关于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即将到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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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22号【发布日期】2014-05-06

    2009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1月2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4年11月2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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