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委)、国税局:
根据《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7〕270号)精神,自2017年6月15日起,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自贸试验区方案落实推进,支持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促进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现就自贸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