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31号【发布日期】2014-05-20
2009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2号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实施反倾销措施,即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1月21日起延长5年,于2014年11月20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