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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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服务乡村振兴。鼓励和规范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乡村振兴建设。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通过支持发展社区工厂等方式,促进农民就近就地就业,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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