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变化,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2月20日印发了《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20〕5号,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改)的规定,市商务局牵头对《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对《暂行办法》实施后的评估,目的在于通过对其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整体的评估,为考量是否继续实施提供依据。同时,通过对其实施情况的定量、定性分析,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改进实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有利于做好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