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四批电子商务示范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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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市委〔2013〕39号)文件精神,经企业申报,电商办会同财政、市场监管、审计、国税等部门评审,市政府决定,授予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等20家单位为第四批“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名单如下:

1.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网商服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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