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第2季度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含滞纳金和罚款),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含滞纳金和罚款)的欠税情况(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2023年第2季度欠税公告清册(企业或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第2季度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含滞纳金和罚款),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含滞纳金和罚款)的欠税情况(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2023年第2季度欠税公告清册(企业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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