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开展市级社保资金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湖北省省级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鄂财库发〔2022〕6号)等规定,研究制定了《襄阳市市级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目前,市本级社保资金主要采取协定存款的方式进行保值增值,利息收入存在一定提升空间,为减少公共预算资金兜底压力,进一步优化存放方案,我局研究制定了《襄阳市市级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