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1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县区经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要认真研阅《关于申报2011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的内容,并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各县区经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1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县区经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要认真研阅《关于申报2011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的内容,并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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