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奖补考核与分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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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局): 

  根据《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6]589号)、《关于印发〈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考核与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调[2016]17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与省财政厅沟通,决定开展2023年度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奖补考核与分配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奖补考核与分配工作严格按照《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考核与分配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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