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协商选定南安市石井镇南石高速出口片区改造提升建设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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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石井镇南石高速出口片区改造提升建设项目被征收人:

  因南安市石井镇南石高速出口片区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建设需要,南安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9日作出《关于南安市石井镇南石高速出口片区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通告》(南政〔2023〕14号)及2023年9月26日作出《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石井镇南石高速出口片区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南政文〔2023〕300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七条、《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被征收人在2023年11月19日前,从泉州市房屋征收与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公布的《泉州市房屋征收与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会员名单》中,协商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签字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参与选定的被征收人应填写《南安市石井镇南石高速出口片区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意见表》,并将意见表书面提交征收实施单位南安市石井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法协商选定。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将由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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