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财政局关于停止执行《泰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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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即日起停止执行《泰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财〔2022〕44号)中“第二章 第五条第(七)点”关于“在三明辖区或泰宁县城区有固定办公场所”及“第二章 第六条第(一)点”关于“担任财务专业评审的评审组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主要评审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会计师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他辅助评审人员按照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有关从业资格的规定执行”的规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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