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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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梧 州 市 财 政 局

                                     2025530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精神,结合梧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切实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多渠道就业创业。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向经济基础薄弱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其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自治区各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在统筹落实各项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的基础上,主要用于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扩岗补贴、乡村就业工厂奖补、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其他职业培训补贴、促进农民工稳就业奖补、培育劳务品牌奖补,以及支付公益性岗位补贴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上浮部分、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等支出。

第六条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不得用于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定期对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 建设,将各项补贴申请、受理、审核等纳入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管理。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应优先支付到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第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年度终了,应认真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对账和核算工作,并将年度统计情况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条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移 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目标设 定、审核、下达等工作;强化跟踪问效,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 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人大;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 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 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 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 内部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补贴审核发放效率,充分利用电子社会保障卡线上身份认证和支付结算功能,推进网上申报、审核和反馈。对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通,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材料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一次公示。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金额等。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失误错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对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四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各项补贴实施细则》(梧人社规〔20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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