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激发和保护人才向国有企业聚集,充分调动企业管理人员创业热情,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陇南市市属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或授权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事务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际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企业。
县财政局(县国资事务中心)是其监管企业的薪酬审核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