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普通高中、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残联关于建立全省特殊教育学前和高中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25〕120号)和《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教育局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全市特殊教育学前和高中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政策的通知》(江财教〔2025〕7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特殊教育学前和高中阶段公共服务水平,完善我市特殊教育学前和高中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我市建立特殊教育学前和高中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