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安市消费者沈某花费万余元、先后多次在当地一家超市购买河豚鱼干,后以中毒为由将商家举报,获赔7000元。事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出售河豚鱼干的商家作出处罚决定,后该处罚又被撤销。沈某又称被此错误处罚决定误导,将剩余的河豚鱼干弃之未食而过期,便将海安市场监管局诉至法庭要求国家赔偿,但一审败诉。8月2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此案,驳回了该消费者上诉,维持原判。
从2015年11月30日到当年12月11日,沈某先后三次从当时的乐天玛特海安店购买100盒河豚鱼干,共计花费12496元。最后一次购买3天后,沈某以食用河豚鱼干中毒为由,向海安市场监管局、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查处有毒河豚鱼干销售行为,并要求商家退还12月6日购买河豚鱼干的购物款640元以及十倍赔偿价款、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消协调解,商家支付沈某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