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莉花茶未标注“烘青”“炒青”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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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讯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旌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案涉生产厂家和饮品店并未违反强制性标准,撤销旌德县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被扣的1520包茉莉花茶。

  2021年7月22日,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后,对该县某饮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的茉莉花(绿)茶标签上未标注“烘青”或“炒青”字样,共1520包,每包净含量500克,遂依法立案并对涉嫌标签违法的茉莉花茶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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