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商务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涉及加强医疗美容行业准入管理、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关联领域及行业监管等多个方面。
在行业准入方面,《指导意见》提及,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指导确有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经营意愿的申请人勾选“医疗美容服务”等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需要办理许可审批的,在取得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在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推进医疗美容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系统梳理医疗美容行业风险点,结合本地实际,将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以及医疗美容用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纳入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明确重点监管清单,并按照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总体工作部署,对监管重点事项实施动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