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全面注册制背景下,督促保荐机构强化质量意识,转变“重数量、轻质量”的传统执业理念,加快从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转变,是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然需要。
沿循这一监管思路,7月21日,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可以看到,评价工作整体呈现突出目标导向、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票否决”、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以及设置过渡期安排等几个特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为强化保荐机构约束,《评价办法》明确,过渡期满后,沪深交易所将依据评价结果对保荐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安排,若保荐机构连续三次评价为C类的,原则上对其首发保荐项目全部开展现场督导或按规定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这将对投行执业生态产生显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