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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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商报讯 7月31日,商务部网站发布《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下述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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