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治理体系 强化风险评估 优化空间布局——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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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等8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鼓励2017年公布的28个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继续申报深化试点,同时也进一步明确试点申报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及以上城市,鼓励国家级新区申报。这是继去年生态环境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生态环境部印发《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编制指南》后,我国推进气候适应工作的又一举措。

  据统计,我国平均每年由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亿元左右。随着全球气候进一步变暖,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长期不利影响和突发极端事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安全所造成的威胁日益严重。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减缓和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大对策。适应不是无所作为,而是指通过加强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的风险识别与管理,以减轻气候变化产生的不利影响。

  我国先后出台《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等文件,为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特别是在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28个城市,启动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各试点城市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在普及适应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强化重点领域适应行动等方面都取得积极成效并积累了有益经验,为进一步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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