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10月8日起实施,将逐步提高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公园(含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个人和机构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
按照“科学布局、供需匹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总体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管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编制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电力设施规划、路网规划、停车设施规划、消防规划等规划进行有效衔接。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深圳将逐步提高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公园(含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
《办法》提出,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执行,新建充电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宜小于7KW。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100%充电车位预留电力容量及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