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延长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 促进上市公司降低重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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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证监会官网消息,为进一步提高重组市场效率,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下称《决定》)。

  本次修改涉及两方面内容: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特别情况下可在6个月基础上适当延长,将延长时间由至多不超过1个月调整为至多不超过3个月,以及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的配套措施。

  《决定》称,经审计的交易标的财务报告的截止日至提交证监会注册的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之间超过7个月的,一方面,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交易标的截止日后至少6个月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并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交易标的财务信息和主要经营状况变动情况;另一方面,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就交易标的报告期期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出具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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