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发现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对不同的私募基金单独建账。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12月8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发现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对不同的私募基金单独建账。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报告网所有产经新闻是由用户上传分享,未经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