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拟将婴幼儿配方液态奶(简称“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将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修改为“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这就要求,液态婴配的产品配方应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注册人或备案人应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同时,生产企业应按照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液态婴配,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液态婴配。
征求意见稿在说明里指出,液态婴配是以水、生乳、脱盐乳清(粉)、植物油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经高温灭菌后达到商业无菌的液态产品,一般常温储运,保质期不超过12个月。液态婴配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目前在美国、德国、芬兰、韩国、日本等多国生产销售,与婴配乳粉相比,具有无需冲调、开盖即饮、喂食方便等便利性。目前我国尚无液态婴配生产,受保质期短、价格偏高、国人饮食习惯等影响,国内市场尚未形成规模,市售产品均来自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