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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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财立方记者闫文瑞】11月25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河南省卫健委了解到,为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行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河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出台,其中明确:职业病诊断应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作出。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作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据介绍,守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科学规范的职业病诊断不可或缺,但在此之前,有关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缺乏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制度举措来指导和规范。为此,在征求并吸收全省相关机构和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河南省制定并出台了《河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范了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专业技术资质、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及日常管理。根据诊断范围,职业病诊断医师分为五个类别,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类;职业性化学中毒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类(含职业性噪声聋、爆震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其他综合类,包括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除职业性噪声聋及职业性爆震聋以外的其他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职业性传染病及其他职业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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