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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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办固体函〔2020〕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平稳有序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现就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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