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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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决定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

二、限制通行范围。南通市主城区范围内,由“越江路(通沙汽渡起点)—长江北路—城北大道—工农北路—幸余路—通京大道—江海大道—通盛大道—通沪大道—东方大道(通常汽渡起点)—长江岸线”围合区域(不含上述围合道路和境内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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