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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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19年第2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粮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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